为有效管控防雷安全风险,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2023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公告如下:
雷电防护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及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机房、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时,同时进行防静电装置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由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开展。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一)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为保证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二)气象主管机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督导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对存在的雷电灾害事故隐患完成整改,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督导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切实规范检测行为,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