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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一运动官网: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3-11-02 17: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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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必一体育app下载 作者:必一体育官网平台

  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对消防工作、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先进消防技术和设备推广使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有消防救援机构参与;

  (三)将消防安全责任制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快乡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五)组织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六)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依法享受工资、津补贴、保险以及相关福利待遇;

  第九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

  (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四)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体系;

  (五)对辖区单位和住宅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节假日前以及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抽查、检查应当作书面记录;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法依职权向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报告或者移交;

  (七)对老旧小区、“多合一”场所等存在的违规居住、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擅自架设或者私自拉设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治理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定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七)严格执行消防执勤备战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制定消防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与消防救援机构协作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四)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第十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幼和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民用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加强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重要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监狱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指导和开展消防立法工作;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政府专职员、企业专职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七)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行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服务区域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八)交通部门负责在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事故、灾害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应急处置;

  (九)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监督管理中的消防安全;

  (十)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草原(场)防火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森林消防安全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火险区治理;

  (十一)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商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指导、督促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有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的消防安全职责;

  (十二)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和旅业的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旅游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旅游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

  (十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加强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督促系统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

  (十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内容;

  (二十二)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邮政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三)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编制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五)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智慧消防”纳入本市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等相关技术支持;

  (六)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公安、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相互移送等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考核;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者志愿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四)按照相关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参与消防远程监控物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专职或者志愿、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专职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年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无效的,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六)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建立志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